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凶宅 僅第一手要告知
文章分類: 法規與政策熱門程度: 0 寄給好友 友善列印2015/10/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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內政部修正新版「不動產說明書」明日上路,凶宅及淹水等事項應列為必要記載。不過,內政部上午表示,成屋記載事項中,僅需敘明上一個屋主產權持有期間是否曾發生凶殺、自殺、一氧化碳中毒或其他非自然死亡情形;至於揭露淹水地區住宅則僅限於預售屋,預售屋必須增列最近5年基地周邊半徑300公尺範圍內有無申請水災淹水救助紀錄。

新制明訂凶宅揭露僅限上一個屋主,也就是說,如果某屋在屋主甲擁有期間,發生非自然死亡情事,該屋轉手給屋主乙,乙擁有期間未有意外發生,屋主乙將該屋轉售給丙時,不動產說明書上就不會記載該屋為凶宅;換言之,傳統定義的凶宅,只要買賣過戶一次,再出售時相關紀錄就形同被「洗掉」,新規定未來是否引發買賣糾紛,引發討論,但內政部官員低調表示,相關規定是基於「比例原則」。

此外,淹水紀錄記載僅限預售屋,有官員私下坦承,房屋買賣預售屋所占比例不高,但成屋卻並未要求記載水災淹水救助紀錄,等於不用強制揭露易淹水地區。

被問及是否擔心記載淹水紀錄恐影響成屋房價,淹水紀錄因此僅限於預售屋?內政部地政司不動產交易科科長陳啓明說,預售屋的基地未興建完成,民眾購屋瞭解程度不熟悉,才會規定淹水紀錄,至於成屋的淹水紀錄,可透過仲介業者向地方政府查詢,不必列入。

內政部表示,新修訂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事項從90多項增加至200多項,分別就土地、成屋及預售屋等三面向強化,若有不實記載,將針對房地產經紀業者開罰3萬至15萬元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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